台派觀點

法律與英文能力

發表日期:2026-09-19

作者:翁達瑞

蔣萬安的人設是矽谷律師,但英文能力顯然配不上這個人設。在這篇貼文,我要進一步談法律與英文能力之間的關係。

我不是律師,但有豐富的訴訟經驗,不只在台灣,還包括美國與加拿大。我剛算了一下,我在北美雇用過的律師共有十八人(不完全為了訴訟)。

我雇用的有填表格的律師,準備書狀的律師,還有打官司的律師。他們的收費從論件計酬到每小時兩千美元都有,雇用時間從1998到現在。

這些律師有三個共同點:思路清晰、用語精確、書寫流利。因為案件都在北美,所以他們的英文都很好,但單憑律師英文好無法獲得勝訴。

律師英文好只是訴訟「不敗」的基本條件,英文不好必定敗訴。律師的英文好還不夠,當事人的英文也要好。在北美,英文不好的人最好不要興訟。萬一成為被告,英文不好就已經輸了一半。

訴訟的勝負取決三條件:法律、證據、與策略。法律與證據要協調,但分屬律師與當事人所有。訴訟策略也要雙方研商。三者並存要靠良好的英文溝通。

若當事人的英文不好,極可能看不懂書狀,或不能理解法理,因此無法提供最有利的證據,遑論參與訴訟策略的擬定。若訴訟因當事人的英文不好而落敗,我不會覺得意外。

更嚴重的是,當事人的英文不好會成為訴訟破口,吸引對造的攻擊。

北美的訴訟有所謂的交相詰問,當事人要接受對造律師的詰問,回答就是呈堂證據。若當事人的英文不好,給錯答案,用詞不當,甚至會錯意,審判時要付出慘痛的代價。

交相詰問是殘酷的過程,雙方皆步步為營,而且可以很醜陋。我在北美曾被告,也曾告人,接受對造律師的詰問達數十小時,每次的筆錄動輒七、八十頁(附圖)。

在交相詰問結束後,若原告自知勝算不大,多數會主動撤告。若被告自認理虧,也會尋求和解。北美的訴訟很少進入審判(介於2%到5%),因為律師費太貴了。

我涉入的訴訟都在審判前就結案。我是被告的案件,原告無條件撤告,還賠償我律師費。我是原告的案件,被告提出鉅額賠償,我同意和解。

上述訴訟結果證明法律站在我這邊,證據對我有利,且我方的訴訟策略正確。更重要的是,我的英文能力通過法庭的考驗,不怕被告,也有資格告人。

講完法律與英文能力的關係後,我要把焦點拉回矽谷律師蔣萬安。根據我的觀察,蔣萬安在哈佛演講所表現的英文能力,不要說在美國當律師,連告人或被告的資格都沒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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